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潜江市江汉中学”党建一小时”简讯

  • 作者:佚名   来源:本站原创   发布时间:2024年04月23日   浏览:次    字体:

4月15日下午,江汉中学党支部召开党建一小时会议,学习上级党组织要求的学习材料和文件。会议由支部书记李玉龙同志主持,应到八名党员,实到七名,事假一名。

第一阶段,李玉龙书记带领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学习系列之六《第六讲》。本次《第六讲》的主题是: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第六讲主要分为四个部分: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了时代和实践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主要依据、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实践要求、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作出的这一重大政治论断,要求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谋划党和国家工作。

潜江市江汉中学”党建一小时”简讯 

第三阶段,李玉龙书记领学党内重要法规学习系列之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二(2023年版),本次学习第三到五章内容。江汉中学所有党员教师都将会依照党组织要求自主学习新条例

                                             

 

 

 

 

 


 

 

中共潜江市教育局园林分局委员会

 

党建一小时

 

潜江市江汉中学”党建一小时”简讯 

 

 

潜江市江汉中学支部委员会

2024年4月15日


 

目录

                                                      

   

第一阶段..........................................学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学习系列之六《第六讲》/1

                                                  (领学人:李玉龙)

 

     

 

第二阶段.....................................党内重要法规学习系列之五——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节选二(2023年版)/4

(领学人:李玉龙)


第六讲: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专题摘编学习系列共有三十讲,本次学习三十讲之六《第六讲》: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

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反映了时代和实践要求

“对于矛盾的各种不平衡情况的研究,对于主要的矛盾和非主要的矛盾、主要的矛盾方面和非主要的矛盾方面的研究,成为革命政党正确地决定其政治上和军事上的战略战术方针的重要方法之一,是一切共产党人都应当注意的。”——《毛泽东选集》第1卷,1991年版,第326 -327页。

新中国成立后党对社会主要矛盾论断的历次变化分别体现在党的八大、党的十一届六中全会和党的十九大。

1956年9月27日,中国共产党第八次全国代表大会通过的《关于政治报告的决议》提到:“我们国内的主要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建立先进的工业国的要求同落后的农业国的现实之间的矛盾,已经是人民对于经济文化迅速发展的需要同当前经济文化不能满足人民需要的状况之间的矛盾。”

1981年6月29日,中国共产党第十一届中央委员会第六次全体会议通过的《关于建国以来党的若干历史问题的决议》提到:“在社会主义改造基本完成以后,我国所要解决的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提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

《中国共产党章程》中说道:我国社会主义建设的根本任务,是进一步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逐步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并且为此而改革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中不适应生产力发展的方面和环节。

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指明了解决当代中国发展问题的根本着力点、为推动党和国家事业发展提供了科学准确的认识前提。

 

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主要依据  

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深刻反映了我国社会生产和社会需求的新特点、是由我国现阶段的客观实际决定的。

(一)经过改革开放40年的发展,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

经过改革开放,我国长期所处的短缺经济和供给不足状况已经发生根本性转变,再讲“落后的社会生产”已经不符合实际。我国货物进出口总额居世界第二位,利用外资居世界第三位。

(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人民生活水平不断迈上新台阶,人均国内生产总值年均增长约9.5%,已经达到中等偏上收入国家水平

我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均有大幅增长、农村贫困发生率大幅下降,目前远低于世界平均水平、高等教育毛入学率高出世界平均水平近10个百分点、城乡居民健康状况显著改善,居民平均预期寿命2017年达到76.7岁,高于世界平均水平。

“我国稳定解决了十几亿人的温饱问题,总体上实现小康,不久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三)影响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的因素很多,但主要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其他问题归根结底都是由此造成或派生的

我国各区域各领域各方面发展不够平衡,存在“一条腿长、一条腿短”的失衡现象,制约了整体发展水平的提升。同时一些地区、一些领域、一些方面还存在发展不足的问题,发展的任务仍然很重。

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来看:从社会生产力来看、从“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来看、从城乡和区域发展来看、从收入分配差距来看。

从社会生产力来看,我国既有世界先进甚至世界领先的生产力也有大量传统的、相对落后甚至原始的生产力,不同地区、不同领域的生产力水平和布局很不均衡。

“五位一体”总体布局来看,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取得重大成就,但各个领域仍然存在这样那样的短板,有些方面还面临不少突出问题。

从城乡和区域发展来看,我国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差距较大,东、中、西部地区发展水平差距较大。

从收入分配差距来看,我国人均国民收入在世界上处于中等偏上行列,绝大部分人已解决温饱问题,但农村有几千万人口尚未脱贫,城市还有不少困难群众。

“我国社会生产力水平总体上显著提高,社会生产能力在很多方面进入世界前列,更加突出的问题是发展不平衡不充分,这已经成为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的主要制约因素。”——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三、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实践要求

(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就是我们的奋斗目标。”——2012年11月15日,习近平在十八届中央政治局常委同中外记者见面会上的讲话。

“各级党委、政府和干部要把老百姓的安危冷暖时刻放在心上,以造福人民为最大政绩,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让人民生活更加幸福美满。”——2017年12月31日,习近平发表的二〇一八年新年贺词。

“始终要把人民放在心中最高的位置,始终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始终为人民利益和幸福而努力工作。”——2018年3月20日,习近平在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上的讲话。

人民群众需求的变化,必将对我国发展全局产生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只有调整和完善发展战略、各项政策,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的问题。只有坚持在发展中保障和改善民生,不断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使人民更有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二)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要求从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谋划党和国家工作  

解决新的社会主要矛盾,要结合当前任务和长远目标、坚持辩证唯物主义和

历史唯物主义的方法论、在继续推动发展的基础上,着力解决好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大力提升发展质量和效益、更好满足人民在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等方面日益增长的需要、更好推动人的全面发展、社会全面进步。

 

四、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   

“必须认识到,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没有变,我国是世界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在中国共产党第十九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我们应该正确理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变化同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关系:我国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不会一成不变;把“变”与“不变”这两个论断统一起来。

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是不发达阶段,当前我国虽然已经取得举世瞩目的发展成就,但仍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仍然面对一系列严峻挑战,还有许多需要解决的问题。

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长历史过程中,我国社会主要矛盾不会一成不变,必然会随着社会发展而变化,但这些变化是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这个历史阶段中发生的变化。

在认识理解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时,必须把社会主要矛盾变化的问题同我国仍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变、同我国是世界上最大发展中国家的国际地位没有变的问题统一起来思考和研究,把“变”与“不变”这两个论断统一起来理解和把握。

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没有改变我们对我国社会主义所处历史阶段的判断。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作出的这一重大政治论断,要求更好地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从全局的高度思考和谋划党和国家工作。

    

 

 

 

 

 

 

 

党内重要法规学习系列之五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2023年12月8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第三次修订 2023年12月19日中共中央发布)节选二

第三章 纪律处分运用规则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分:

(一)主动交代本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二)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立案审查过程中,能够配合核实审查工作,如实说明本人违纪违法事实;

(三)检举同案人或者其他人应当受到党纪处分或者法律追究的问题,经查证属实,或者有其他立功表现;

(四)主动挽回损失、消除不良影响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结果发生;

(五)主动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六)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轻或者减轻处分情形。

第十八条 根据案件的特殊情况,由中央纪委决定或者经省(部)级纪委(不含副省级市纪委)决定并呈报中央纪委批准,对违纪党员也可以在本条例规定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处分。

第十九条 对于党员违犯党纪应当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但是具有本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条例分则中另有规定的,可以给予批评教育、责令检查、诫勉或者组织处理,免予党纪处分。对违纪党员免予处分,应当作出书面结论。

党员有作风纪律方面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或者违犯党纪情节轻微的,可以给予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等,或者予以诫勉,不予党纪处分。

党员行为虽然造成损失或者后果,但不是出于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所引起的,不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处分:

(一)强迫、唆使他人违纪;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赔违纪所得;

(三)违纪受处分后又因故意违纪应当受到党纪处分;

(四)违纪受处分后,又被发现其受处分前没有交代的其他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问题;

(五)党内法规规定的其他从重或者加重处分情形。

第二十一条 党员在党纪处分影响期内又受到党纪处分的,其影响期为原处分尚未执行的影响期与新处分影响期之和。

第二十二条 从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轻的处分。

从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内,给予较重的处分。

第二十三条 减轻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减轻一档给予处分。

加重处分,是指在本条例规定的违纪行为应当受到的处分幅度以外,加重一档给予处分。

本条例规定的只有开除党籍处分一个档次的违纪行为,不适用第一款减轻处分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一人有本条例规定的两种以上应当受到党纪处分的违纪行为,应当合并处理,按其数种违纪行为中应当受到的最高处分加重一档给予处分;其中一种违纪行为应当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二十五条 一个违纪行为同时触犯本条例两个以上条款的,依照处分较重的条款定性处理。

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个条款规定的违纪构成要件中,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

第二十六条 二人以上共同故意违纪的,对为首者,从重处分,本条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其他成员,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对于经济方面共同违纪的,按照个人参与数额及其所起作用,分别给予处分。对共同违纪的为首者,情节严重的,按照共同违纪的总数额处分。

教唆他人违纪的,应当按照其在共同违纪中所起的作用追究党纪责任。

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领导机构集体作出违犯党纪的决定或者实施其他违犯党纪的行为,对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员,按共同违纪处理;对过失违纪的成员,按照各自在集体违纪中所起的作用和应负的责任分别给予处分。

第四章 对违法犯罪党员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八条 对违法犯罪的党员,应当按照规定给予党纪处分,做到适用纪律和适用法律有机融合,党纪政务等处分相匹配。

第二十九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违反治安管理等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违反国家财经纪律,在公共资金收支、税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政府采购管理、金融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财经活动中有违法行为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党员有嫖娼或者吸食、注射毒品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犯罪的,原则上先作出党纪处分决定,并按照规定由监察机关给予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处分后,再移送有关国家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党员被依法留置、逮捕的,党组织应当按照管理权限中止其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等党员权利。根据监察机关、司法机关处理结果,可以恢复其党员权利的,应当及时予以恢复。

第三十三条 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理。

第三十四条 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

(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

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第三十五条 党员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的,党组织应当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公职人员的由监察机关给予相应政务处分或者由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相应处分。

党员依法受到政务处分、任免机关(单位)给予的处分、行政处罚,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可以根据生效的处分、行政处罚决定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经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其中,党员依法受到撤职以上处分的,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给予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

党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企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的规章制度受到其他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组织在对有关方面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进行核实后,依照规定给予相应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

党组织作出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后,监察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等依法改变原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对原党纪处分或者组织处理决定产生影响的,党组织应当根据改变后的生效判决、裁定、决定等重新作出相应处理。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六条 预备党员违犯党纪,情节较轻,可以保留预备党员资格的,党组织应当对其批评教育或者延长预备期;情节较重的,应当取消其预备党员资格。

第三十七条 对违纪后下落不明的党员,应当区别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党组织应当作出决定,开除其党籍;

(二)除前项规定的情况外,下落不明时间超过六个月的,党组织应当按照党章规定对其予以除名。

第三十八条 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对于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的,开除其党籍;对于应当给予留党察看以下处分的,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

第三十九条 违纪行为有关责任人员的区分:

(一)直接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起决定性作用的党员或者党员领导干部;

(二)主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直接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三)重要领导责任者,是指在其职责范围内,对应管的工作或者参与决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对造成的损失或者后果负次要领导责任的党员领导干部。

本条例所称领导责任者,包括主要领导责任者和重要领导责任者。

第四十条 本条例所称主动交代,是指涉嫌违纪的党员在组织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前向有关组织交代自己的问题,或者在谈话函询、初步核实和立案审查期间交代组织未掌握的问题。

第四十一条 担任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受到处分,需要对其职级、单独职务序列等级进行调整的,参照本条例关于党外职务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 计算经济损失应当计算立案时已经实际造成的全部财产损失,包括为挽回违纪行为所造成损失而支付的各种开支、费用。立案后至处理前持续发生的经济损失,应当一并计算在内。

第四十三条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收缴或者责令退赔。对于主动上交的违纪所得和经济损失赔偿,应当予以接收,并按照规定收缴或者返还有关单位、个人。

对于违纪行为所获得的职务、职级、职称、学历、学位、奖励、资格等其他利益,应当由承办案件的纪检机关或者由其上级纪检机关建议有关组织、部门、单位按照规定予以纠正。

对于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处理的党员,经调查确属其实施违纪行为获得的利益,依照本条规定处理。

第四十四条 党纪处分决定作出后,应当在一个月内向受处分党员所在党的基层组织中的全体党员及其本人宣布,是领导班子成员的还应当向所在党组织领导班子宣布,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组织关系将处分决定材料归入受处分者档案;对于受到撤销党内职务以上处分的,还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职务、工资、工作及其他有关待遇等相应变更手续;涉及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的,应当建议党外组织及时撤销或者调整其党外职务。特殊情况下,经作出或者批准作出处分决定的组织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办理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第四十五条 执行党纪处分决定的机关或者受处分党员所在单位,应当在六个月内将处分决定的执行情况向作出或者批准处分决定的机关报告。

党员对所受党纪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党章及有关规定提出申诉。

第四十六条 党员因违犯党纪受到处分,影响期满后,党组织无需取消对其的处分。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所称以上、以下,除有特别标明外均含本级、本数。

第四十八条 本条例总则适用于有党纪处分规定的其他党内法规,但是中共中央发布或者批准发布的其他党内法规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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